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增长,养宠家庭数量不断增加。动物在给予人们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伤人、咬人的风险,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日前正值春季,犬只处于发情期和换毛期,情绪不稳定、攻击性增强,宠物犬伤人的新闻屡见不鲜。“铲屎官”们,你是否了解养宠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宠物伤人的责任该又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常见案件类型可以归纳成五种,提醒各位饲养人要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0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刘女士遛狗时,被李先生未栓绳的狗咬伤,导致严重骨折。刘女士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但李先生拒绝。法院调取监控录像,证实李先生的狗未栓绳,导致刘女士被牵引绳绊倒受伤。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宠物犬束犬链,存在过错,导致两狗撕咬过程中,刘女士受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李先生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上述案件中李先生遛狗不牵绳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且刘女士对侵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形,李先生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0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小高在等红绿灯时被小程饲养的未栓绳灰色大型威玛犬咬伤。小高前往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小高与小程协商赔偿无果后,将小程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程声称威玛犬只是轻轻扑了小高一下,小高爱人也要打老程,威玛犬为了保护主人才咬伤小高。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所遛小程饲养的大型犬只在未有栓束的情况下将小高咬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程赔偿原告小高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75.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条款(二)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小刘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19年8月,7岁的小徐跟随祖母王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小刘牵领该犬出行。王某和小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小徐面部。小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小徐家人与小刘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小刘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小刘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小徐抓伤,小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小刘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小刘的责任。
04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谢某在上海动物园游玩时穿过防护栏给猴子喂食被咬伤,一审法院认为谢某的监护人未看护好谢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动物园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谢某、上海动物园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定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谢某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谢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上海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尚属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动物园在谢某在此案件中,由于管理设施不完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并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5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杜阿姨的小狗球球走失后,在2021年4月以流浪狗的身份咬伤了苏女士,苏女士要求杜阿姨赔偿医药费,但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不应承担责任。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时被未栓束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伤,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因此杜阿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女士,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
在上述案件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受害,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日报、新民网、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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